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八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进新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算力供应多元化水平,提升智能应用支撑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