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推动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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