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加强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的整合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建设本级电子政务网络,优化整合现有政务网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