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领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建立智能化基础设施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