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大数据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促进大数据发展的工作力量,并将大数据发展资金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大数据发展以及相关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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