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