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