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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