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方、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不能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专门存放地,并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