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垃圾,禁止高空抛撒施工垃圾。
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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