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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