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包括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扶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向一定区域的居民提供普遍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一)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包括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扶持,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并向一定区域的居民提供普遍学前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