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以及侮辱儿童人格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依法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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