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停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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