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