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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