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3 共 78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第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 第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 第四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 第五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 第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市、... 第七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适龄儿童分布以... 第十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第十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 第十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代为建设。 第十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对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镇居住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分期建设的,应... 第十五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幼儿园权属归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 第十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 第十七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者已建幼儿园不能满足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 第十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幼儿园布局,将农村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每个乡镇应当... 第十九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办公用房等设施改建为幼儿园的,应当符合... 第二十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机构应当设置幼儿园。 鼓励、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和调整方案予以重建;需要...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选址、建设和装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抗震、避险、防雷、消防、卫生、环保、日照、通风...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 (二)有章程、组织机构和...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未经...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原审批、登记...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健全教职工管理、儿童权益保护、资产与财...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建设、配备和管理安全防护设施,在幼儿园门口设置硬质... 第三十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当主...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奖惩的重要依...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交接、登记等制度。儿童接送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负责。 幼儿园一般不...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四条 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原...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五条 在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充足的区域,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划定的服务范围,就近接收学龄前儿童入园...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在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七条 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保健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除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儿童进行任何形式...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措施,关注儿童用眼卫生,增强儿童体质,预防...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按时进行卫生消毒、儿童健康例行检查,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并配合卫生健... 第四十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组织儿童在园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正常情况下,...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具、教具、图书等,应当适合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需求,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不得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教育规律等内...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庭建立交流协作机制,通过家长开放日、家长会等形式开展科学保育教育宣传和指导,促进儿童身心...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四十五条 儿童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学习科学教育方法,创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环境,合理...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和...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儿童,不得有虐待、歧...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应当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按照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 第五十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患有传染性疾病、...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订立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参...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岗位结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体系,合理安排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鼓励...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属性。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在教师配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办园条件,...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并逐步提高资助标准。 对孤儿、残疾儿童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 第六十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组织教师培训和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价格,应当与公办幼儿园执行统一标准。 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分类认... 第六十四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违法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园...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发生儿童安全等事故,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第六十七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 幼儿园所在社区和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为幼儿园提供相关图书、展品... 第六十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职责进行督导,并将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第七十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园... 第七十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园、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 第七十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停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 第七十四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五... 第七十五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以及侮辱儿童人格等损害儿童身...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或... 第七十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