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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