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