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幼儿园权属归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