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者已建幼儿园不能满足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补建、改建、就近新建或者通过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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