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办公用房等设施改建为幼儿园的,应当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公办幼儿园,引导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服务,满足家长对学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公办幼儿园,引导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服务,满足家长对学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