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和调整方案予以重建;需要异地重建的,应当先建设并投入使用后再征收;需要原地重建的,在建设期间应当就近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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