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
(二)有章程、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名称;
(三)有符合规定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卫生保健、财务、安全保卫等人员;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
(二)有章程、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名称;
(三)有符合规定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卫生保健、财务、安全保卫等人员;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