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