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办公办幼儿园。
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办公办幼儿园。
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