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对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镇居住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