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
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居住区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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