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适龄儿童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明确幼儿园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