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学前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