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