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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