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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