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幼儿园的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教师配备、投入保障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承担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