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