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