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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