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健全教职工管理、儿童权益保护、资产与财务管理、安全、卫生等制度。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