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公共安全等事件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为儿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公共安全等事件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为儿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