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儿童的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的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