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订立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参加培训等合法权益。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公办幼儿园聘任教师,其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与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教师相同。
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幼儿园教师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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