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受过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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