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应当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按照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仍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对实验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等公益二类幼儿园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和人员控制总量及时补充招聘幼儿园教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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