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增加男性教师的数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