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庭建立交流协作机制,通过家长开放日、家长会等形式开展科学保育教育宣传和指导,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家长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