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具、教具、图书等,应当适合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需求,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卫生、环保要求。鼓励幼儿园利用当地自然资源自制玩具、教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