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不得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教育规律等内容的应用软件以及其他相关物品,不得泄露儿童和家长的信息。
禁止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
禁止在幼儿园内吸烟、饮酒。
禁止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
禁止在幼儿园内吸烟、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