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条 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障碍等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幼儿园应当组织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健康检查。
幼儿园不得招用有以下情形的人员:
(一)有吸毒、犯罪记录的;
(二)有精神病史和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园工作疾病的;
(三)有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
(四)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五)其他不宜从事幼儿园工作的情形。
幼儿园不得招用有以下情形的人员:
(一)有吸毒、犯罪记录的;
(二)有精神病史和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园工作疾病的;
(三)有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
(四)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五)其他不宜从事幼儿园工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