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岗位结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按照规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按照规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