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体系,合理安排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实施公费师范生乡村幼儿教师培养计划,并适当增加男生招收、培养比例。
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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