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组织教师培训和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