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并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对孤儿、残疾儿童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